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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布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布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